行政機関が、行政主体のために行うこと のできる事柄・活動の範囲は権限と呼ばれ、私法上の権利と同様に、その権限行 使を担当する公務員に効果が帰属する。
⭕️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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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理由:虽然行政机关为了行政主体所能进行的事务和活动范围确实被称为“权限(権限)”,但这与私法上的“权利(権利)”不同。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是在代表“行政主体”(如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采取行动,因此其行使权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归属于执行该公务员个人,而是归属于其背后的“行政主体”。例如,如果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时造成了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也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公务员个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效果归属”?
“効果が帰属する”(法律效果的归属)在法律上的通俗意思是:“某个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后果,最终算在谁的头上(由谁来享有或承担)”
我们可以用生活中的例子来理解:假设你在一家公司(法人)做采购员。你代表公司去买了一批电脑,并在合同上签了字。 这个买卖行为的“效果归属”是公司。也就是说,拥有这些电脑所有权的是公司,需要支付货款的也是公司,而不是你这个采购员个人。
在行政法中也是同样的道理:行政主体(国家、东京都、某某市等)就像是那家“公司”,它是一个没有肉体的概念存在,自己无法直接活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市长、税务局长、普通职员等)就像是“员工”,代为行使职权。当公务员依法作出某项行政决定(如发放许可、征收税款)时,这个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即:是“国家”或“市”征收了这笔税,是“国家”或“市”赋予了你许可,而不是这位公务员个人赋予了你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