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定法(実定法)”?
法律的世界里,有一个听起来不太熟悉的词,叫”实定法”。国会制定的法律,以及我们社会中实际生效的所有法律,都属于”实定法”的范畴。
“实定法”,指的是基于人类行为——比如国家机关的立法、社会习惯等——而形成,并在现实社会中真正通行的法。
不过,要真正理解”实定法”,需要绕一点路。因为与其直接解释实定法是什么,不如先弄清楚它的反义词”自然法”是什么,理解起来会快得多。在基础法学中,这两个概念是成对出现的——实定法只有照进”自然法”这面镜子里,轮廓才会真正清晰起来。所以接下来,我们先从自然法讲起。
自然法真实存在吗?由谁来决定?
先说结论:自然法并不是一本写着具体条文的法律典籍,它并不以这种形式”存在”。在基础法学中,自然法是”凌驾于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之上、用以判断其正当与否的一种概念”,其依据是”神的意志,或人类的理性与本性”。也就是说,自然法不是某个掌权者或某个人随口认定的东西,而是超越时代与国界、被人类普遍认可为”正确”的一套绝对标准。
自然法要怎么”用”?
没有人写下过自然法的具体条文,那我们究竟要如何在现实中”使用”它呢?它最大的作用,是作为一把”绝对的尺子”,用来评判、批判国家所制定的现实规则。
只要走完了国家规定的程序,哪怕内容再残酷、再不合理,也能够成立为一部法律(这种立场被称为”法实证主义”,主张”恶法亦法”)。但站在自然法论的立场上,我们可以反驳说:”这部法律违背了人类的理性与本性,因此无效,人们没有遵守它的义务。”这正是法学中那句著名的观点——”恶法非法”。
先认识几个自然法的”典型例子”
为了让自然法这个概念更容易被理解,我们先来看几个经常被提及的典型例子。比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约定(契约)应当被遵守”——这类规范即便没有某个具体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也会被跨越时代与文化的大多数人认为”理所当然应该如此”。这些例子和现实社会之间不会产生太大的矛盾,比较容易被接受。
不过,在自然法的代表性例子中,有一个格外与众不同——那就是”人生而平等”这一观念。唯独这个例子,会在你环顾现实世界的一瞬间,让人产生强烈的违和感。也正因如此,它才特别值得我们花时间深入探讨。
现实中的”不平等”,与自然法所说的”平等”之间的矛盾
“人生而平等”是自然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之一,但只要环顾一下现实世界就会发现,人与人之间从来都不是平等的。出身环境、财富状况的巨大差异,让每个人的起跑线截然不同。”不可杀人””不可偷盗”这类规范,大体上还与现实社会的规范相符;唯独”平等”这一条,与现实的落差显得格外刺眼——正因如此,这一点才不可避免地令人生疑:财富、才能、家庭背景的差距明明如此真实地存在着,自然法所说的”平等”,会不会终究只是一句空洞的漂亮话?它真的拥有对抗”恶”的力量吗?
这个问题,如果拆分成以下三个层次来看,会清晰很多。
① 法学中所说的”平等”,指的不是财富平等,而是”资格平等”
自然法与现代法律所主张的”生而平等”,并不是说每个人生来就该拥有同样多的财富,或者同样的天赋。在基础法学中,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私法上的”权利能力平等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无条件地、平等地拥有作为”人”的法律资格——也就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无论是出身豪门的孩子,还是无家可归者的孩子,在法律眼中,他们的生命权与人身自由都是等价的。”富人的命更重,穷人的命更轻”——这样的规则,绝不可能作为法律成立。也就是说,自然法所说的”平等”,指的并不是把现实中的资源重新平均分配,而是在人格尊严与基本人权层面上,划出一条不可退让的平等底线。
② 自然法在历史上,确实曾是对抗”恶”的武器
你或许会想:”这根本对抗不了吧,世界本来就是这样运转的。”然而回顾人类历史就会发现,人们正是靠着高举自然法这件武器,才打倒了历史上那些最可怕的”恶”。
几百年前的欧洲,何止是贫富差距——就连法律本身也是不平等的。贵族生来就享有特权,平民生来就被视为低人一等,甚至还存在着奴隶制。面对这种”世界本该如此”般坚不可摧的现实,人们是如何反抗的?
这时登场的,正是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这样的思想家。他们提出了以自然法为根基的”自然权利”与”人民主权”思想,主张每一个人生来就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股思潮后来成为唤醒民众的火炬,并被直接写进了《美国独立宣言》——宣言中明确写道”人人生而平等”,人们拥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这些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与此同一脉络下,《法国人权宣言》也确立了”人类的自由与平等”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当统治者试图利用国家机器把”不平等”合法化时,人们正是把自然法当作”判定标准”,指控旧有的等级制法律是”恶法”,并最终将其推翻。自然法从不只是一种哲学层面的理想,它确确实实推动、改写过现实的制度。
③ 直到今天,自然法依然是识别”恶法”的判定标准
那么,在此刻这个社会中,自然法又有什么用呢?自然法的作用,是为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划出一条绝不可逾越的”红线”。
现实世界中确实存在贫富差距。但假如某天,某个国家突然制定出这样一部法律:”存款不足十万日元者,不得向警察求助”,又或者”某个特定民族的人,必须被强制服劳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凭什么来证明它是”邪恶”的?
这时,用来衡量的标尺,正是自然法。自然法基于人类的理性与本性,主张每个人都拥有基本的生存权利与平等资格。哪怕这样一部法律完全走完了国家规定的立法程序,只要它严重逾越了自然法所划定的底线,那它就是一部”恶法”。站在自然法论的立场上——”恶法非法”,人们没有遵守它的义务。
重新回到实定法
看完自然法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实定法”。
有了自然法作为参照,实定法的轮廓也变得更加清晰。实定法说到底,不过是人类走完某种程序而”制造”出来的东西。正因如此,它天生带着一种脆弱性——无论内容多么不合理,只要走完程序,就能够成立。而弥补这份脆弱、从外部对实定法进行评判与监督的角色,正是我们前面一直在探讨的自然法。
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着残酷的不平等与不合理,世界本身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运转着。正因如此,我们才需要警惕国家所制定的”实定法”,不能任由强者的逻辑肆意妄为。自然法所描绘的,从来不是”这个世界现在有多不平等”,而是”法律最起码应该是什么样子”——它是理想中的那颗北极星。
附:还有一个很相似的词,叫”实体法(実体法)”
读到这里,或许有人曾听过一个和”实定法”发音相近的词——”实体法”。这两个词其实分属完全不同的分类维度,这里简单提一下。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来进行的分类。它指的是规定权利义务实体本身——比如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要件与范围等——的法律,民法、刑法都属于此类。它的对应概念,是规定行使权利时诉讼程序的”程序法”。
也就是说,实体法/程序法这一对概念,划分的是”法律在实务层面的具体内容”;而实定法/自然法这一对概念,探讨的则是”法律正当性的根据究竟在哪里”——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法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