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の撤回は、処分庁が、当該行政行為が違法になされたことを理由にその効力を消滅させる行為であるが、効力の消滅が将来に向かってなされる点で職権取消と異なる。

⭕️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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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题目中说“撤回是因为该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违法的”(当該行政行為が違法になされたことを理由に)。这是错的!因为“初始违法”而消灭效力的那叫“取消”,而“撤回”针对的必须是“一开始合法,后来情况变了”的行政行为。虽然题目后半句说撤回是“面向将来失效”这一点是对的,但由于它把原因搞错了,所以整道判断题依然是错误的。

什么是“撤回”、什么是“職権取消”?

撤回(撤回):

  • 原因: 行政行为一开始是完全合法、没毛病的(適法に成立した行政行為)。但是,因为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その後の事情の変化),导致如果继续维持这个决定就不合适了。
  • 效果: 因为它以前是合法的,所以效力只在“面向将来”失效(将来に向かって無効)。也就是以前的合法状态依然承认,但从今往后作废。
  • 大白话举例: 某人凭真本事合法考取了驾照,但一年后他严重违章(比如醉驾)。交管部门为了公共安全,把他的驾照“撤回”。他之前那一年的驾驶是完全合法的,但是从决定作出的这一刻起,未来不能再开了(注:虽然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吊销/取消驾照”,但在日本行政法理的分类上,这种基于事后原因吊销的行为属于“撤回”)

取消(職権取消):

  • 原因: 行政行为一开始作出的那个时候就是有问题的、违法的(成立当初から瑕疵がある)。
  • 效果: 因为它一开始就是错的,所以一旦被取消,效力会“溯及到过去”失效(遡及的に無効)。也就是说,法律上会当作这个行政行为从来没发生过。
  • 大白话举例: 某人伪造体检报告骗取了驾照,后来被交管部门发现了,于是把驾照“取消”。这就意味着他从头到尾都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