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判昭48.12.12】三菱树脂事件
分类:宪法
关键词:思想・良心の自由、間接適用説、解約権留保
时间回到1960年代。
当时的日本大学校园里,学生运动十分活跃。
很多年轻人热衷于讨论社会问题,也积极参与各种政治活动。
这次故事的主角Y,就是其中的一员。
大学时期的Y参加过学生运动,也有着自己鲜明的政治立场。
然而到了毕业求职的时候,他开始有些担心。
「如果老老实实告诉公司我参加过学生运动,会不会影响录用呢……?」
想到这里,Y在应聘某大型企业(本案被告X,也就是三菱树脂公司)时,刻意没有提起这段经历。
面试过程很顺利。
公司对Y的评价也不错,很快决定录用他。
于是,Y以试用员工的身份进入公司工作。
「终于可以顺利成为社会人了。」
Y大概也松了一口气。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顺利。
入职后,公司经过调查发现,Y过去曾积极参加学生运动。
X公司认为:
「这么重要的事情,你竟然隐瞒不报?」
于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公司拒绝将Y转为正式员工。
好不容易得到的工作,就这样没了。
Y当然无法接受。
「思想和信念的自由,不是宪法保障的人权吗?」
「公司凭什么因为这种理由取消录用?」
于是,Y将X公司告上法庭。
而这起案件,最终一路打到了最高裁判所。

ガパチョ
等等!
思想和良心自由不是宪法保障的人权吗?
公司因为一个人的思想立场而不录用他,这也可以吗?
而且Y不是已经进入试用期了吗?
那不已经算是公司员工了吗?

S氏
这正是本案最有意思的地方。
先说试用期。
最高裁认为,试用期属于:
「保留了解约权的劳动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
「先录用你,但如果之后发现问题,公司仍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试用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一样。
不过,这起案件真正的重点其实在另一个问题上。
那就是:
宪法能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司和员工这种私人之间的关系?

ガパチョ
咦?
思想和良心自由不是基本人权吗?
那直接按照宪法判断不就行了吗?

S氏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最高裁在这起案件中提出了非常有名的:
「间接适用说」
先来看看它到底是什么意思。
要理解间接适用说,首先要知道法律世界里的两大阵营——公法和私法。
「公法」
宪法本质上属于公法。
所谓公法,就是规范:
国家 vs 国民
之间关系的法律。
简单来说,宪法最大的作用就是限制国家权力。
它告诉国家:
「不能随便侵犯人民的人权和自由。」
因此,宪法原本是用来给国家踩刹车的。
「私法」
而本案中的公司(X)和求职者(Y)之间的关系,则属于私法领域。
最典型的私法就是《民法》。
私法有一个重要原则:
私的自治原则
意思是:
自己的事情原则上由自己决定。
和谁签约、录用谁,本来就是个人或企业的自由。
为什么不能直接适用宪法?
假设把宪法里的思想自由、平等原则直接套用到私人之间的纠纷中。
那么就可能变成:
「因为我有思想自由,所以公司必须录用我!」
这样一来,
公司决定录用谁的自由,
反而会被完全剥夺。
所以最高裁选择了「间接适用」
最高裁采用的做法是:
不直接适用宪法,而是通过民法来体现宪法精神。
也就是说,
不是直接说:
「你违反宪法了。」
而是说:
「从宪法所重视的人权价值来看,你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
简单记:
- 直接适用说:直接拿宪法砸
- 间接适用说:通过民法这层缓冲来适用宪法精神
三菱树脂事件正是在这种思路下,
平衡了:
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企业的录用自由
重要判旨①:录用前
企業が特定の思想、信条を有する者をそれゆえをもって雇い入れることを拒んでも、それを当然に違法と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中文直译
即使企业仅仅因为求职者持有某种特定思想或信念而拒绝录用,也不能当然认定其违法。
中文大白话
简单说就是:
公司觉得「这个人的想法和我们不太合拍」,因此不录用他,
仅凭这一点,
并不能直接认定公司违法。
最高裁认为,
企业也有决定录用谁的自由。
(本案中Y在试用期内被拒绝转正,也属于这一思路下的问题。)
重要判旨②:录用后
いったん雇い入れた後は、思想信条を理由に不利益な取り扱いがなされることは許されない。
中文直译
一旦已经录用之后,以思想信条为理由给予不利待遇,是不被允许的。
中文大白话
但是,
一旦已经正式成为公司员工,
情况就不一样了。
公司不能因为:
「我不喜欢你的政治观点」
就对员工:
- 搞区别对待
- 孤立排挤
- 故意不让升职
- 刻意打压
或者进行其他不公平待遇。
所以:
录用前和录用后,法律结论完全不同。
读到这里,
如果你已经觉得:
「原来如此,是这么回事啊!」
那说明这个判例已经理解得差不多了。
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别在考试里掉进出题人的陷阱。
那么,
来试试真题吧!
【平成25年度 問4 肢5】
企業者が、労働者の思想信条を理由に雇い入れを拒むことは、思想信条の自由の重要性に鑑み許されないが、いったん雇い入れた後は、思想信条を理由に不利益な取り扱いがなされてもこれを当然に違法と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 ⭕️ 还是 ❌ ?
❌ 错误
这道题把判例结论整个反过来了。
判例真正的立场是:
录用前(包括保留解约权的试用期)
→ 即使公司因为思想或信念问题不录用求职者,也不能直接认定违法。
正式录用后
→ 不得因为员工的思想或信念而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考试特别喜欢把:
「录用前」
和
「录用后」
故意调换。
三菱树脂事件最重要的就是记住这条分界线。
另外要注意:
试用期并不等于正式录用。
它属于一种尚未完全确定正式录用的特殊阶段。
简单记忆
录用前:企业拥有较大的录用自由
录用后:不得因为思想或信念而搞针对
记住这两点,
三菱树脂事件基本就不会做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