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権限を有する大臣をトップとする各省庁は、公法人であり、公法上の権利・義務の帰属主体としての役割を担う。
⭕️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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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理由:
以拥有决定权的大臣为首的各省厅(如日本的财务省、法务省等)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大臣属于行政厅)。它们的作用是代替“行政主体”去实际执行公务、作出决定并向外部表示。
真正享有行政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作为公法上权利·义务归属主体的,是它们背后的“行政主体”——也就是“国家”。各省厅本身并非独立的法人,也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
什么是“公法人”?
在行政法中,公法人指的就是那些拥有行政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和责任进行行政活动的“法人”组织,也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行政主体”。
因为行政主体是一个没有肉体的概念性存在(法人),必须通过自然人(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来代为活动。公法人(行政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统治团体:
・国家
・地方公共团体(如东京都、某某市等)
统治团体以外的行政主体(公法人):
・公共组合(如土地规划整理组合、健康保险组合等)
・独立行政法人
・特殊法人(如日本放送协会 NHK 等)
简单来说,公法人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依法享有公权力并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实体(即“公司”本身),而各省厅和大臣只是代表这个实体去执行工作的“内部部门”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