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一岁多的女儿,经常会把桌上的手机拿起来就跑。我们一般不会说什么,因为小孩子喜欢摸东西,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可是,如果有一天,保育园老师来到我家,对我说:
“以后这部手机由我来保管。”
然后拿起手机就准备带走。
我一定会立刻问一句:
“老师,您凭什么这么做?”
行政法里所说的**“法律依据”**,其实就是这句话。
当一个人要采取某种行动时,我们会不会忍不住问一句:
“你凭什么有这个权力?”
如果抓住了这种感觉,你就会发现,委任、行政指导、职权撤销这些看似毫不相关的制度,其实都只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展开:
这个权力,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普通人和政府,遵循的是两套相反的规则
再来看一个生活中的例子。
放学以后,孩子在操场上踢球,不需要老师批准。
因为法律或者学校没有禁止的事情,本来就可以做。
但是,如果老师想让一个学生罚站一小时,就不能因为自己心情不好,说罚就罚。
学校必须事先规定好:
什么情况下可以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
老师不是不能批评学生,而是这种会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必须有事先制定好的规则作为依据。
普通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其实也有着类似的区别。
作为普通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我们原则上就可以自由行动。
而行政机关则不同。
当它要强制别人、限制别人的自由,或者影响别人的权利时,就不能凭自己的想法行动,而必须能够回答一个问题:
“法律有没有赋予我这么做的权力?”
行政书士考试里反复出现的“是否需要法律依据”,说到底,其实讨论的就是这一件事。
行政机关到底能不能因为“我觉得应该这样”就去强制别人?
还是必须因为“法律允许我这样做”,才能采取行动?
理解了这个问题,很多看似零散的知识点,就会串成一条线。
下面,我们就从三个不同的场景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种情况:权力是在“搬家”,还是只是内部帮忙?
第一个场景,是行政机关之间权限的变化。
例如,根据《感染症法》,决定是否采取住院措施的权力属于都道府县知事。
如果知事把这项权力完整地交给保健所长,以后都由保健所长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自己的责任作出决定,这就叫做委任。
这时候,不妨回想一下前面手机的例子。
法律原本已经规定:“住院措施由知事决定。”
如果知事却自己宣布:
“从今天开始,这件事改由保健所长负责。”
我们自然会问:
“知事,这件事是你自己说了算的吗?”
如果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在法律里找到依据,证明法律确实允许知事进行委任。
因此,委任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书士考试中经常出现的《生活保护法》关于保护决定事务由都道府县知事委任给福祉事务所长办理,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那么,如果知事只是因为工作太忙,让副知事代为审批文件,又该怎么算?
这种情况下,对外作出决定的人仍然是知事。
权力没有变,责任也没有变。
因此,我们真正需要问“你有什么权力”的对象,依然还是知事,而不是副知事。
这不过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工,所以不需要法律依据。
实践中常见的专决、代决,也是同样的道理。
不过,也有例外。
如果知事因为重病等原因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由法律直接规定副知事代行职权,例如《地方自治法》第152条规定的法定代理,那么代理关系并不是知事自己决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产生的。
既然如此,当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在强制别人,还是在征求对方同意?
再来看行政机关直接面对普通公民的时候。
还是回到最开始那个手机的例子。
如果老师不是强行把手机拿走,而是笑着说:
“手机放在桌上容易摔坏,要不要先放进包里?”
这时候,你完全可以回答:
“没关系,我自己收好就行。”
老师也不能强迫你。
行政指导就是这样的道理。
例如,在办理建筑确认时,工作人员建议企业:
“能不能把建筑物和邻地之间再留大一点距离?”
如果企业回答:
“不了,我们还是按原来的方案来。”
行政机关也只能尊重对方的决定。
既然对方拒绝以后事情就结束了,我们根本不会去追问:
“你凭什么?”
因为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动用强制力。
既然没有强制,自然也就谈不上必须有什么特别的法律依据。
行政合同也是一样。
例如,地方政府和企业签订公害防止协定,约定企业采用比法律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虽然企业因此受到了更多约束,但这些约束不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强加的,而是企业自己同意后签字确认的。
既然双方都是自愿达成一致,那么行政机关当然不需要另外再证明自己有什么特别的法律依据。
第三种情况:行政机关纠正自己的错误
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后来修改自己已经作出的决定。
例如,本来并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人,却因为行政机关判断错误,被作出了住院措施。
后来行政机关发现,当初的决定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于是主动把它撤销,使法律关系恢复到正确状态。
这就是职权撤销。
另一种情况是,住院措施在作出时完全合法,只是后来病情好转,已经没有继续住院的必要,于是行政机关决定让该措施今后失去效力。
这就是撤回。
如果这时候有人问:
“你凭什么可以撤销自己的决定?”
行政机关其实可以这样回答:
“既然法律已经赋予我作出住院决定的权力,那么发现自己决定错了的时候,当然也应当有权把错误改正。”
否则,就会变成一种很奇怪的情况:
可以作出决定,却不能纠正错误。
显然,这并不合理。
因此,无论是职权撤销还是撤回,一般都不需要另外寻找单独的法律依据。
补充一点:不需要法律依据,不代表可以随意撤销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觉得:
既然不需要法律依据,那行政机关是不是想撤销就撤销?
其实并不是。
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尤其是行政许可、补贴发放等授益性行政行为,很多人已经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安排好了自己的生活或者经营活动。
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毫无顾忌地推翻原来的决定,就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
因此,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法还会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
也就是说:
不需要法律依据,并不等于可以毫无限制地行使权力。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要混为一谈。
总结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
所谓“是否需要法律依据”,说到底,就是看我们会不会忍不住问行政机关一句:
“你凭什么这么做?”
如果像委任、法定代理这样,权力的承担者发生了变化,那么当然需要法律回答:
“为什么可以这样变?”
如果只是授权代理、专决、代决,真正拥有权力的人根本没有改变,我们自然不会提出这个问题。
如果是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因为对方完全可以拒绝,或者本来就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也没有必要去追问行政机关“凭什么”。
至于职权撤销和撤回,则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自己本来就拥有的管理职责,纠正错误、维持合法状态,因此通常也不需要额外寻找新的法律依据。
学习行政法,我越来越觉得,“是否需要法律依据”并不仅仅是一道考试题。
它真正想回答的是:
行政机关到底可以自由行动到什么程度?
又从什么时候开始,它必须先证明——法律允许它这样做?
理解了这条界限,也就真正理解了行政法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