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作为与不作为?

学习法律,尤其是行政法时,一定会遇到一对概念——“作为(作為)”和“不作为(不作為)”

所谓“作为”,就是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消极地什么都不做。到这里为止,其实非常简单。

不过,如果想真正理解这两个概念,就会发现事情没有那么容易。因为在行政法中,“作为”和“不作为”实际上出现在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场景中。

一种,是行政机关要求我们去做或者不要做某件事;另一种,则是行政机关自己迟迟不采取行动

如果把这两种情况混在一起理解,之后学习行政法时就很容易越学越乱。因此,不妨把它们分开来看。

行政机关命令我们“去做”或“不要做”时

第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向我们发出命令的时候。

行政机关究竟是在要求我们“去做”,还是要求我们“不要做”,决定了义务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要求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作为义务

例如,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课税处分通知后缴纳税款,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又或者违法建造了建筑物,收到拆除命令后,由自己亲手将建筑拆除,同样属于作为义务。

另一种,则是要求绝对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不作为义务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这种命令相对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本身,被称为禁止

例如,道路发生坍塌,被禁止通行后,不再从该道路通过;餐饮店因卫生状况不符合标准而收到停业命令,在停业期间不开门营业;或者被命令“不得进入A地区”,于是实际上没有进入该区域。这些都属于履行了不作为义务。

关于作为义务,还有必要再进一步了解一点。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作为义务还会进一步分成两类。

一种叫做可替代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义务人本人,由其他人代为履行也没有问题。

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就是典型例子。如果本人拒绝拆除,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施工单位代为拆除,之后再向本人追偿相关费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代执行)。

另一种则是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只能由义务人本人完成的义务。

例如,根据《感染症法》采取的住院措施就是代表性的例子。因为别人代替本人住院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这种义务同样不适合适用行政代执行。

“是否可以由他人代替完成”,这个看似不起眼的角度,其实是理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切入点。

指行政机关“迟迟不处理”的不作为

接下来,就是行政法学习中最常出现、也是最容易考到的另一种“不作为”。

如果我们依法提出了某项申请,但行政机关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既没有作出许可,也没有作出不许可,更没有作出任何处分,就这样一直放着不管。

这种状态,就称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例如,你准备开一家餐饮店,于是向保健所提出营业许可申请。

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所谓的标准处理期间这一参考期限内,作出某种回应。

然而,几个月过去了,保健所却始终毫无音讯。

无论是许可还是不许可,总之希望行政机关先给出一个决定,但行政机关却一直放着不处理。

这就是为什么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会成为法律上的问题。

那么,面对行政机关这样的“无视”,我们只能一直等下去吗?

其实并不是。

法律已经准备好了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救济手段。

一种,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处分机关本身)提出申请,请求其尽快作出决定,这就是针对不作为的行政复议(不作為についての審査請求)

另一种,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一直不作出处分这一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这就是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

补充:被确认违法,并不代表事情结束了

读到这里,也许有人会想:

如果通过“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法院已经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那么是不是行政机关就会直接发放许可呢?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法院审查的对象,仅仅是行政机关长期不作出处分这一状态本身是否违法

至于“因此必须发放许可”,这一点,仅凭这种诉讼是无法做到的。

因此,在实务和考试中,总是会与它一起出现的,就是义务履行诉讼(義務付け訴訟)

这种诉讼,是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作出一定处分。

如果属于申请长期得不到处理的情况,适用的就是申请型(不作为型)义务履行诉讼

这里还有一个考试中一定要记住的规则。

这种申请型义务履行诉讼,不能单独提起。

法律明确规定,它必须与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一并提起(合并起诉)。

也就是说,

“行政机关一直放着不处理,这是违法的。”

以及

“因此,请命令行政机关尽快作出处分。”

这两个请求,并不是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个,而是法律从一开始就设计成必须配套使用的一整套制度。

如果连**“不能单独提起”**这一点都记住,那么相关条文的设计思路就会一下子变得清晰起来。

总结

回过头来看,“作为”和“不作为”这两个词,在不同的场景下,所表达的意思其实完全不同。

行政机关命令我们承担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讨论的是作为国民的我们,是采取行动还是不采取行动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则讨论的是行政机关自己没有采取行动这一事实本身。

正因为使用的是同样的汉字,阅读法条或考试题目时,很容易忽略主语已经发生了变化。

其实,只要时刻提醒自己一句:

“现在说的是谁?”

这两种“不作为”,就能够一下子理清了。